问题 | 取保候审人能在异地办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人能在异地办理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做法可在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之间通行实施。虽然此项条款并未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做出明确的限定,但从理论层面来看,取保候审既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进行办理,同时也可以在异地的相关司法机构进行操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能否在异地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考量,如异地办案的程序规范、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及其实际状况等等。因此,对于能否在异地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案件处理措施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并在理论层面上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之地或者异地实施。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异地取保候审必须对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严谨的程序规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及现实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至于是否具备实际可行性,还需要根据个案的独特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详细入微的分析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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