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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条一定要本人写吗
分类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解答

一、欠条一定要本人写吗

欠条可由他人代写,但欠条上的借款人姓名需本人书写,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欠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欠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欠条一定要写还款时间吗

1.若您的借条上载明了明确的还款期限,请务必遵守,还款期限未至之前,债权人不得强行要求您提前偿还借款;

2.如借条未规定还款具体日期,那么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您协商,随时提出还款要求;

3.对于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请注意,自还款日起满三年,若债权人仍未向您催讨欠款,则将失去法律追索的权利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尽管欠条可由第三方代为撰写,然而,欠条内载明的借款人姓名必须由借款人亲自手书。倘若欠条中的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所写,那么此项欠条将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当借款人以无借款事实为由拒绝偿还借款之时,即便出借人依据该欠条向法院提出诉讼,但由于欠条非借款人亲自签署,法院亦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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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