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之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之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进行离婚程序中,如若对方并未履行应尽的给付抚养费用的义务,那么作为直接承担起抚养责任的一方,便有权以书面形式详细撰写起诉状,继而向对方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有关索求所需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被彻底消除。即便在离婚之后,父母仍然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权益和义务。因此,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他们便无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之后对方不给看孩子应该如何处理 若在离婚之后存在对方拒绝您探视其子女的情况,您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诉。 在离异之后,倘若其中一位法定抚育责任者没有亲自抚养与照顾子女,那么他或是她仍然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作为子女另一抚养人的你则须尽到相应的协助义务。 除非当父或母的某个探望行为可能会给子女带来负面影响,否则,作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对方对子女的合理探视。 针对那些无视法律规定,坚持抵制并协助另一方履行探视权的责任人,相关司法机构有权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相关的行政处罚手段,如拘留以及经济处罚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婚姻解除诉讼流程中,倘若另一半未能尽到抚养费用的应尽责任,那么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家长可籍由书信形式将此问题委托律师上诉至该当事人所在地区的法院,选择申诉要求其对抚养费用依法缴纳。然而父母之间的离异并不能构成亲子关系的改变或抹消,即便是在离异之后,他们依然需要肩负起对子女的抚养照料、教育训练以及保护安全等相关职责。对于那些并非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家长,除非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否则他们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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