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的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拘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行为需满足以下具体要素: 1)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在犯罪行为发生结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情况; 2)被害者或目击现场的人直接确认该罪犯涉及到某项犯罪行为的指控; 3)在其居所周围、工作场所等地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 4)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或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责任的; 5)有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与同谋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对于其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和身份尚未明确; 7)具有流窜犯罪、多次犯案以及与他人结伙进行重大犯罪行为的明显嫌疑。以上所述内容,皆为公安部门有权对现行罪行严重的违法人员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予以临时拘留的合理情形。拘留的执行由公安机关主持,但针对被拘留的县级及以上级别人大代表,执行拘留任务的公安机构必须即刻向该代表所属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报告。在拘留行动完成之后,最多等待24小时内,公安机构必须把被拘留者移交给看守所进行关押,同时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庭成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刑拘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刑事拘留权利行使,须分项满足以下两项必要条件: 首先,所涉主体应为现行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分子; 其次,需存在法定的即时情况: 1.伙同他人进行斗殴; 2.对他人进行追踪、拦截; 3.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损坏、侵占公私财产; 4.其他任何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刑事拘留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预谋或实际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经过受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的确认;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有意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证据进行毁灭性处理;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明确;或者是流窜作案,或者涉嫌犯下多起刑事案件等。此项拘留行为的执行主体为中国公安机关,若面临拘留的对象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时,则需要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在完成拘留之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当地看守所,同时也需要及时通知其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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