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从哪办理的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从哪办理的条件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以下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申请取保候审:(1)若其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2)若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3)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4)若其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条件都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严谨分析和判断得出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并且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例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等,便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从哪里开始的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措施会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初期启动,当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定为被告的人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时,可以由他们本身亲自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他们的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代为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所有这些申请都需要经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三个机关的严格审批和批准后才能生效。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能够延续并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申请获得取保候审,这些具体的适用情况包含: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处罚;虽然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个人存在特殊身体状况,如疾病、怀孕、哺乳等;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且遵循法定程序,便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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