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纳税额的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问题 | 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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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二、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 三、销售额的计算(1)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先按照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汇价折算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以什么时候的汇价折算,纳税人都应当事先确定,而且确定以后一年之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进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范围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包括消费税税额在内,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即: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或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法规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6)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项税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7)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8)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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