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立案如何取证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受贿罪立案如何取证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中所涉及的受贿罪,其立案与取证过程应主要关注并围绕如下关键要素展开: 1.搜集各种证明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位权力过程中,通过索要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从而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证据。 2.搜集能够证实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活动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收取各类名目繁多的回扣、手续费,最终将这些款项占为己有的证据。 3.搜集能够明确受贿所得金额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以便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犯罪者进行相应的惩处。 4.搜集能够证明索贿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以便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理。在整个取证过程中,可采用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银行账户、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以期发现其中可能隐藏的非法所得。-对涉案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进行详细核实,以确认受贿行为的真实存在。-收集实物证据,例如受贿所得的现金、物品等。-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例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以进一步证实受贿行为的存在。-若存在索贿行为,则需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可能涉及到的威胁、恐吓等手段。在进行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所获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充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罪立案前退款量刑如何处罚 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能够主动尽力退回赃款,那么在受到人民法院裁决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减轻或者适度从轻处罚。之所以我们认为对这种积极退赃的行为应当给予优惠,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除了情节极为轻微的情况之外,这些所谓的“退还”实际上都是在已经完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这些退还并不代表着行为人自发地放弃,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方的压力之下不得已采取的举措。相比起之前提到过的那种因心生悔意或者未能兑现承诺而进行的退还款项,这种情况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意显然更大。正因如此,同样也应该按照受贿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尽管他们确实退回了财物,但这并不能被视为具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行为。当然,由于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最终并没有真正获得财物,相对于那些已经实际获取利益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自然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给予从宽处理。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应对受贿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之中,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实公职人员是否借助其职务权限,向他人强行索贿或者接受贿赂以获取利益;其次,了解在各种经济商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等不当行为;接着,确定受贿的详细数额以及其严重性;最后,证明存在索贿行为。为了完成这些任务,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手段,例如深入调査银行账户、仔细审核言论内容、搜集实物证据以及电子资料。如果涉及到索贿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然而,这必须在严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所获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性和充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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