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采取刑事拘留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被采取刑事拘留怎么办 若您或相关人士面临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行动时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随后需立即将其移送至看守所羁押,最晚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若是存在无法有效通知或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然而,若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因此,若您或他人遭遇刑事拘留,首要任务是核实拘留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拘留证的出示、羁押期限以及通知亲属的要求是否得到严格遵循。若拘留程序合规,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包括潜在的辩护权及聘请律师的权利。如若拘留程序违规,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申诉或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办法解除吗 若因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误采强制措施时,司法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有权立即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尤为重要的是,如果公安机关在释放先前的逮捕对象或对其逮捕措施进行修改后,有义务将相关变动事项通告至原审核授权期内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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