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方会主动通知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警方会主动通知取保候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所启动,绝非警方自动为之的程序。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此条款中所约定之取保候审适用情形,以上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取保候审的职责则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警方并不会主动向当事人传达关于取保候审的信息,而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警方会轻易刑事拘留吗 警方并不能随意地对任何公民实施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谨规定,实行刑事拘留乃是针对涉嫌犯罪之人,并且在他们出现诸如逃避法律责任、销毁证据或者阻碍司法机关调查等恶劣情况下,方可依法采取这一严厉的司法手段。与此同时,作为执法者,我们有义务遵守比例原则,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做出拘留决定之前,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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