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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分类 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辩护
解答

一、单位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或组织本身并无资格成为寻衅滋事罪的违法者。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主体往往为自然人。

然而,若该单位会员以其所供职之单位之名号或者确以为实现该单位之利益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则相关责任方极有可能要承担起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单位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通常仅涉及一个经济实体或法人身份,故无法构成共犯行为。

然而,共同犯罪形式上需要两大元素并存:

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故意要素及主体架构,共同犯罪的概念强调至少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需注意的是,对于具有共同过失的犯罪行为,严格说来并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此类情况应根据每个人实际危害程度区分处罚。

当提到单位犯罪时,我们首先想到的便是各类机构、组织、公司等法人主体;

然而,在谈到共同犯罪时,我们更多地关注于自然个体和犯罪集团这样的团体,这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从刑法学角度看待主犯的认定,可以分为两类情况处理:

一种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的惩罚,他们将面临整个集团所从事的所有犯罪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则是针对犯罪集团之首外的其他主犯,他们将对自己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抑或是赔偿由自身组织、安排、指挥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

尽管普通主犯可能在共同犯罪中占据主要地位,但他们却无法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全面组织、筹划、指导乃至直接参与犯罪集团的活动,这就决定了这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共犯主犯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其所要负责的范围和程度将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

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单位同样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单位犯罪明确定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单位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采用欺骗的手法非法募集资金,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便可认定该单位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在判断某个单位是否真正涉嫌构成诈骗罪时,我们需要综合考量如下几个关键要素:1. 该单位本身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2. 涉嫌实施诈骗行为的行为人行为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单位的整体意志;3. 从诈骗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最终归属于何方。当单位被确认为诈骗罪的主体后,将面临着相应程度的罚金处罚,同时针对该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也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通常情况下,公司或组织不具备成为寻衅滋事罪违法主体的资格,因为此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扰乱社会秩序、挑衅滋事等个人行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们通过无理挑衅、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在法律界定上,公司或组织本身不直接承担此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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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6: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