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基于保险人和社会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及履行或者保险赔付而产生的纠纷。
问题 | 财产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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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可以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完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上述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规定,第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项下,有5个案由分别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15年)第21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途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保险合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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