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基于保险人和社会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及履行或者保险赔付而产生的纠纷。
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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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配偶、子女、父母;(2)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意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规定,第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项下,有3个案由,分别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15年)第21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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