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监管人有什么要求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监管人有什么要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须满足如下条件:与案件无任何关联性、具备充分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同时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这些严格的条件设定,旨在确保保证人能有效地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监管,以防其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监护人可以更换吗 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监护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操作。当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其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监护后,原先的监护人将失去其监护权利,并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从此无需监护,而仅仅是更换了新的监护人,实质上属于监护人的变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须满足如下条件:与案件无任何关联性、具备充分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同时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这些严格的条件设定,旨在确保保证人能有效地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监管,以防其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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