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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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分析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与司法论证。所谓立法论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司法论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它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 主体分析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例,在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公诉人(控方)、被告人(辩方)和法官(审方);在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和法官(审方);在行政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即国家机关)和法官(审方)。控方的职责是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法,辩方的职责是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不合法,而审方的职责就是根据双方的论证做出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公正裁决,而且这个裁决是基于好的法律论证的。在法庭辩论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出于已方利益或立场的考虑,其论证总是带有一定偏见性,尤其是举证时往往只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审方应当尽量根据诉讼程序洞察到这些偏见,并尽量消除这些偏见,以求得公正地判决,做出一个法律上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律论证实际上是一种对话式论证,其中控方和辩方分别代表对话的证明方和反驳方,审方代表了对话中的裁判。 基本特征1 可废止性 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可废止性又称为可改写性或可证伪性。法律论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法律论证中,刑事法律论证、民事法律论证、行政法律论证虽然在需要确证事实以及确证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会遇到事实问题。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论证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或被废止。有时,即使事实已经很清楚,在使用法条时仍然会出现例外情况或无法得出论证结论的情况。 2 可接受性 法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改变,所以,我们必须知道当时当地的法律是否继续适用当前形式。我们需要知道当地的法律是什么,一般要涉及法律的三大渊源,即法规、宪法和先例。具体来说,在某地法律论证的结论是可接受的,而在另一地方它则是不可接受的,即使在同一个地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也有不同。 标准1.权威论证和实质论证 2.法律论证与一般-实践论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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