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都干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后都干涉什么 凡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 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他人进行虚假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保证人须承担以下两项重要职责: 首先,保证人应担负起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 具体而言,保证人需时刻关注并监督被保证人在未获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严禁擅自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若被保证人确实需要离开其常住地,保证人则必须实时监督并敦促被保证人依法向执行部门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力争获得审批许可; 其次,保证人还需密切关注被保证人在司法机构传唤时,能否按时到场接受调查询问; 对于被保证人在庭审期间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这一事项,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此外,保证人更不能忽视对被保证人串供、销毁或篡改证据等违法可能性的监控。 其次,在确保被保证人可能存在或已经出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下,保证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执行相关监管措施的公安机关汇报。 例如,在维护现有法律规定职责的过程中,保证人若发现被保证人试图逃避责任,或者离开居住地且未获得合法批准就外出办事,又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有可能正在销毁、修改证据甚至串供,皆应对此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并立即将这些疑似违法行为向上追溯至执行的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罪名怎么办 倘若涉案人员于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下其他更为恶劣的重罪行为,那么针对这一新的犯罪活动,公安部门将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展开深入调查。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保释措施会立即被终止,犯罪嫌疑人为防止逃逸,需再次面临监禁,接受对其新的犯罪行为以及此前尚未判决的罪行的分开调查、独立检控及审理流程。 在量刑阶段,新的犯罪行为将会被单独判定罪名及刑期,随后再与之前未决的罪行合并处罚。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是在所有罪行的总和刑期之下,选择数个刑期中最高的刑期作为最终的执行刑期。然而,若数项罪名中包含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罚,则应执行有期徒刑;若数项罪名中包含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判罚,则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凡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他人进行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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