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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暴力取证罪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暴力取证罪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二、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暴力取证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体现在其犯罪目的及打击面两方面。具体而言,暴力取证罪专门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为获取相关证据时,对罪犯、被告人们或证人数次非法行使暴力行为进行规制,重中之重在于对追求非法所得证据这一犯罪动机的严肃追究;反之,故意伤害罪则涵盖了对任何人的人身实施的危害,无论此等伤害是否直接涉及到证据收集行为。暴力取证罪所侵害的核心价值在于司法公允性,而故意伤害罪则着重于对公民个人的身心健康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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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3: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