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一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简易程序的实施需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前提条件: 首先,案件事实必须清晰明了,且相关证据必须充足可信; 其次,被指控的被告方必须坦然认可自身触犯法律的行为; 再次,被告方应对公诉机构所提出的犯罪事实持有明确无误的认同态度; 最后,被告方须表示其对执行简易程序并无任何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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