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是指公司的合并和公司的分立,其中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问题 | 企业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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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企业合并的定义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企业合并的分类1.根据中国企业合并准则中标准划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a.概念: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b.特征:①按照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②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概念: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2.根据国际准则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 1)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Horizontal integration)。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 2)垂直合并(也称纵向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垂直合并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的基本手段。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ion)。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后一种合并,常常发生在某个行业的企业试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一个行业时,常与企业的多角化战略相联系。 3.根据国际准则按照法律形式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创立合并(Consolidation,中国《公司法》也称新设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简称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4.根据国际准则合并的动机 1)善意合并(也称友好合并,Friendly Merger),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如合并方式(以现金、股票、债券或其混合等)、合并价位、人事安排、资产处置等。由于合并当事双方均有合并意图,而且对彼此之间情况较为熟悉,故此类合并成功率较高。这种方式的合并是以协议为基础的,故又称为“协议合并”。 2)恶意合并(也称敌意合并或强迫接管合并,Hostile Merger),是指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管理层对其合并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被合并企业强行进行合并的行为。 5.合并国际准则支付方式 1)现金合并,是指由合并方支付现金,以换取被并企业的所有权。现金合并方式可表现为用现金购买资产(Cash-for-Assets)及用现金购买股票(Cash-for-Stock) 2)股票合并,是指合并企业采取增加发行该公司的股票达到合并目的。可表现为股票换取资产(Stock -for-Assets)及用股票换取股票(Stock-for-Stock) 企业合并的目的企业间进行合并的主要动机有: 1.加快企业发展,如为了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 2.经营和生产多角化; 3.控制原材料、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 4.实现规模经济,组织大批量生产; 5.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这种动机与政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政策有关; 6.吸收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购买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 7.救济经营不善的企业; 8.便于安排人事。 企业合并程序合并协议的缔结 合并协议是公司合并的基础,是参加合并的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宜如:合并的方式,存续或创立公司的组织,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等达成的书面协议。合并协议缔结后,并非即刻发生效力,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始生效力。因此,合并协议是一种创刊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并协议的通过批准企业合并事关股东权益,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8、39条和第103、106条的规定,有关企业合并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适用特殊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协议,必须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编制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主要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企业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企业还要编制财产清单,为清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应翔实准确,做到账实相符。 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在企业合并程序中规定了债权人保护措施。即要求在作出企业合并决议后,有及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有权对企业的合并提出异议。企业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企业合并的默认。 办理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经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变更登记。存续企业合并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中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合并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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