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追诉时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公款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追溯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犯罪的追溯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挪用公款追诉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挪用行为实施完成之日开始计算。若挪用公款行为存在连续性或持续性状况,则犯罪的诉讼时效应以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犯罪事实成立之日为起算点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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