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构成必须要有暴力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构成必须要有暴力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实施强奸行为并不一定必须采用暴力方式。在该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其中的“其他方法”不仅包含了暴力和胁迫等形式,还可能涵盖其他各种足以让被害妇女失去抵抗能力或产生恐惧心理的手段,从而实现其强奸的犯罪意图。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强奸罪的成立并不仅限于某种特定的手段,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构成家属能撤诉吗 关于涉嫌构成强奸罪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无权撤销对罪犯的起诉。此因强奸罪乃公诉案由之内的事项,然而在一些特殊环境之下,检察机关有权酌情决定不起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倘若该项犯罪行为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 其次,倘若犯罪嫌疑犯或者被告已经获得特赦令以使其免受刑事惩处;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犯或者被告已经离世; 最后,倘若犯罪嫌疑犯或者被告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问题,以上所有情况均需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批准之后,检察机关方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实施强奸行为并不一定必须采用暴力方式。在该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其中的“其他方法”不仅包含了暴力和胁迫等形式,还可能涵盖其他各种足以让被害妇女失去抵抗能力或产生恐惧心理的手段,从而实现其强奸的犯罪意图。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强奸罪的成立并不仅限于某种特定的手段,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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