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取贷款罪如何认定不是非法占有财物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骗取贷款罪如何认定不是非法占有财物 关于欺诈性获取贷款罪名中的认定是否属于非法侵占财产这一问题,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入考量: 首先,借款方在提出贷款申请之时,必须具备真实的还款意愿以及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其次,所获得的贷款资金必须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资金得到高效利用并及时偿还; 最后,当贷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方应主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全力以赴地筹集资金以履行还款义务,而非蓄意逃避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欺诈性获取贷款是否构成非法侵占,关键在于:一、借款人申请时须有真实还款意愿及可行还款计划;二、贷款用于合法经营,并有效管理资金确保偿还;三、到期时应积极沟通,全力筹资还款,而非逃避责任。以上三方面是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侵占财产的重要依据。 二、骗取贷款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欺诈获取贷款行为倘若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既遂形态,则将面临以下的严厉惩罚与量刑标准: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处罚,同时附加罚款。 对于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节的情况,应当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且仍然保持罚款的惩戒力度。 对于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情形,将会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经济惩罚,此外还针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照样依据上述的原则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欺诈性获取贷款是否构成非法侵占,关键在于:一、借款人申请时须有真实还款意愿及可行还款计划;二、贷款用于合法经营,并有效管理资金确保偿还;三、到期时应积极沟通,全力筹资还款,而非逃避责任。以上三方面是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侵占财产的重要依据。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