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用什么资料审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用什么资料审理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必要材料问题,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身份证件的认证资料,这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能够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取保候审申请表也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它能够明确地表达出申请人的意愿以及对案件处理方式的期望; 再者,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又或者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我们还需提供证据支持,例如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悔罪表现的证据、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证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用于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被取保候审: (1)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犯罪嫌疑或被告人; (2)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甚至是更高刑罚的对象,只要实施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性; (3)如果有诸如身患重病、缺乏自我生活能力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者正为新生儿喂奶的妇女,只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确保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当已被法院依法拘留并送进看守所的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然未被审理终结时,也可以申请实施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用解除吗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是需要进行终止的。它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用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当期限届满或者发生特定状况(如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责任)时,都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当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时,必须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负责实际执行操作的相关机构。这些执行机构收到上述决定之后,他们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处理解除流程,同时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保证金。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继续采取该方法来保持对被监管人的控制就不再合适了,因此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并改变为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措施,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依法终止。 取保候审案件审理需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件认证资料;取保候审申请表;证明可能被判处管制等或判有期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的证据,如犯罪情节轻、悔罪、身体不适宜羁押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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