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是否保护男性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是否保护男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做出的规定,强奸罪的主要打击对象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提到对于男性的保护问题。但是,从法律解释的普遍原则来看,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男性在内。因此,虽然在实际情形中,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从理论角度而言,这些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因此,尽管强奸罪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男性提供了保护,但这一点并未在相关条款中得到明确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法院未宣告确定判决前的任何时段,只要具备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皆可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独立的刑事处罚方式加以运用者; 其次,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大罪行,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带来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者;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者;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方法的人士。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措施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做出的规定,强奸罪的主要打击对象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提到对于男性的保护问题。但是,从法律解释的普遍原则来看,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男性在内。因此,虽然在实际情形中,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从理论角度而言,这些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因此,尽管强奸罪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男性提供了保护,但这一点并未在相关条款中得到明确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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