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时间可以重复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时间可以重复吗 在司法实践中所实施的取保候审,其时限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被重复使用的。因为,取保候审实质上属于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强制措施的期限原则上限为十二个月之久。但是如同本文所述,若在一次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案件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和审结,那么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之前所批复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或者重新申请,以此来更新整个取保候审的过程。 然而,这样做并不是重复了已有的时间,相反,它启动了全新的、独立的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时限不重复,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长十二个月。期满案未结时,为诉讼顺畅,可调整或重申取保,非时间重复,实为启动新独立取保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取保候审的规定什么? 对于获得保释候审的申请,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准则与要求: 首先,未经负责执行该案件的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离开其常居之地; 其次,若当事人的居住地址,或其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须于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当接到传唤时,应尽速前往相关机构报到接受传讯; 同时,当事人也需遵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据及证词的规定; 最后,遵循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窜通口供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怎么办 在指定人员在获准保释期间再次触犯法律,情节更为恶劣,首先,先前所获得的保释资格随即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严格的刑事拘押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新近涉及的违法行为将和原来涉及的案子合并在一起处理,被告人需承担多次犯罪行为的罚款以及监禁职责。司法机构将会全面评估所有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决定最终的量刑结果。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告人的境遇无疑将变得更加艰难。因为这意味着他们的社会危害性较高,有可能在量刑过程中受到更重的惩罚。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调查工作,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以便争取到从轻发落的机会。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时限不重复,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长十二个月。期满案未结时,为诉讼顺畅,可调整或重申取保,非时间重复,实为启动新独立取保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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