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后取保候审怎么变更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刑拘后取保候审怎么变更 对于刑拘后取保候审制度之变更事宜,仍需依循特定情势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与考量。一般而言,若案件相关情势出现全新发展,例如犯罪嫌疑人所涉社会风险程度显著降低,又或案件关键证据状况发生实质性的翻天覆地的转变等,皆有可能波及到原有的取保候审决策。倘若取保候审之决定源于公安机关,至于其后续变更决策通常也将由同一机构予以执行;但若决定权属于检察机关或法院,此种情形下,变更便应交由相应权力机关处理。在整个变更过程中,负责执行程序的各职能机关将全面审视案件进度,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以及新近获取的证据材料等多种因素,以期做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拘后取保候审变更需细析案情变化,如风险降低或证据颠覆。公安机关决定者常自行变更,检察机关、法院决定则由相应机关处理。变更时,各机关综合案件进展、嫌疑人表现及新证据,力求公正合理决策。 二、刑拘后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手续 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被押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公安部门、人民检察署及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在七日内给予回应,表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再次,对于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以当面宣布的方式进行告知,并且要求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和公安部门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的情形; (三)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孕妇或正在哺乳幼儿的母亲,取保候审时不应使她们面临更大的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刑拘后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拥有相应权限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此措施。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内,被监管对象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例如未经执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展开所属市区、县城区域;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事例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尚未完成,那么负责办理该事例的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刑拘后取保候审变更需细析案情变化,如风险降低或证据颠覆。公安机关决定者常自行变更,检察机关、法院决定则由相应机关处理。变更时,各机关综合案件进展、嫌疑人表现及新证据,力求公正合理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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