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对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进行判断时,所需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贿者提供的证言,他们应详细阐述自己为何通过向受贿人输送财物来实现个人利益,同时也需要说明这一利益究竟是什么及其获取方式。 其次是受贿者本人的自愿供述,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过这些财物且存在为了行贿人谋求私利的行为。 此外,还需参考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合同、文件、批示等等,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受贿者是如何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争取到了实际的利益。 最后,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一环,例如其他了解内情的同事、下属或者与此相关的人员所提供的证词。 当然,实物证据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受贿所得的财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判断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时,通常需收集多方面的证据。 行贿者的证言至关重要,他们需说明为何通过财物输送谋求个人利益及其具体内容和获取方式。 同时,受贿者的自愿供述也是关键证据,能证明其是否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此外,书面证据如合同、文件等以及证人证言也能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实物证据如受贿所得财物也不容忽视,所有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哪些 在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中的从轻处罚条件有几个 对于受贿罪的轻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自身所犯之罪行,表达真挚的悔悟之心,且能够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轻罚;其次,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向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法院进行轻判的重要参考条件;再次,在事例被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主动坦白自身的受贿行为,同样有可能得到轻判的待遇;另外,如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属实等表现,亦可成为法院给予轻判的依据;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偶然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以及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判决量刑时也会参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轻罚。然而,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全部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在判断受贿罪中的“谋取利益”时,通常需收集多方面的证据。 行贿者的证言至关重要,他们需说明为何通过财物输送谋求个人利益及其具体内容和获取方式。 同时,受贿者的自愿供述也是关键证据,能证明其是否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此外,书面证据如合同、文件等以及证人证言也能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实物证据如受贿所得财物也不容忽视,所有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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