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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的天数怎么算起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的天数怎么算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当自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宣布刑拘之日起计算。

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定某位被拘留者涉嫌犯罪,并认为该人物需逮捕,应当在治安拘留过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递交有关审批文件进行审查核准。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核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最长可延展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核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自公安向被告人宣布之日起算。一般情况,公安应在刑拘后三日内交审批文件,特定情形可延至四天,流窜等重大嫌疑人可延至三十天。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二、刑事拘留中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若触犯法律被刑事拘留,受害者有权利向司法机构申请对其采取保释等候审判的措施。

保释候审的申请权通常由涉嫌违法的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或辩护律师行使。

当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接收到申请时,应当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决定;

如不同意该项变动,应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拒绝的合法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刑事拘留中生病怎么办理

当被定罪者在受到刑事拘禁期间罹患疾病时,其负责调查事例的部门将会依据疾病的严重状况制定适宜的应对策略。对于症状轻微的情况,被羁押地点——看守所常常会装备齐全基本必需的医用设备及专门人员以进行准确判断与有效治疗。然而,针对较为严重的病情,相关部门或许会考虑调整原本的强制执行方式,比如转变成取保候审亦或是监视居住。必须明确的是,这样决定的做出将是在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行径的情节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病情紧迫性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属都享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请求为病情进行详尽的诊断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的权益。总而言之,负责办案的行政机构将会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依照法律法规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下,竭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方面的利益。

刑事拘留自公安向被告人宣布之日起算。一般情况,公安应在刑拘后三日内交审批文件,特定情形可延至四天,流窜等重大嫌疑人可延至三十天。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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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3: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