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中暴力是否必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强奸罪这一犯罪行为中,涉及到虐待或暴力行为并非其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究其实质,强奸犯罪的核心在于违反了受害女性的意愿,强迫她们与侵害人发生性关系。 在实践层面来看,强奸犯罪的作案手法远不止于使用暴力手段,还可能通过胁迫、欺骗等方式使得受害女性陷入无法抵抗、不敢抵抗或是不知道如何抵抗的境地,从而趁机实施性侵犯。 所谓胁迫手段,即是指对受害女性施加威胁、恐吓,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效果,让受害女性因恐惧而不敢反抗。 至于其他手段,则包括利用受害女性熟睡之际、身患疾病之时进行性侵; 借助酒精、药物麻醉受害者,或者利用或伪装成治疗疾病等方式对受害女性进行性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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