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房屋买卖契约能作废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间房屋买卖契约能作废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延迟履行等事项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便可解除该份合同; 另外,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明确地表达出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也可以解除这份合同;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法定的情况,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首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明确表示或者自身的行为表现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再次,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此外,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间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的吗 具体情况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满足如下条件,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视为合法有效: 1、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结方,即买卖双方必须各自具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动来遵守专属法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地位; 2、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在真正意愿下完成交易; 3、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还是其执行过程中,各方都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文,且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义与公共风尚伦理道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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