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鉴于以下特殊情况的存在,我们可以据此暂时施行监外执行: 首先是当当事人患有重症疾病,且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时; 其次是怀孕或正在照料自己新生儿的哺乳期女性,再次就是生活无法独自处理,若适用于暂缓监外执行则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个人。 对于被判刑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果满足上述第二种情况,那么也有权利和机会申请暂缓监外执行。 然而,请注意,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威胁性,或者自行伤害或自我残疾的罪犯,我们并不建议他们进行保外就医治疗。 倘若已认定罪犯确实患有重病,必须要保外就医的话,我们会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定,安排相关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权威证明文件。 在此之前,暂缓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宜将由负责交付执行的法院决策; 在交付执行之后,暂缓监外执行的程序便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报告。 最终,这个书面报告需要经由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部门或者设立在城市级别之上的公安机关批准。 在监外执行期间,假设犯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本应进行立案但却没有立案,这时候,人民检察院便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八十七条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恰当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癌症是符合申请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被诊断患有癌症的犯罪者仍需继续服刑。若其所获罪名属无期徒刑,则不能暂时执行监外的刑罚; 然而,对于那些被宣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癌症已经发展至晚期且需要接受保外就医治疗时,则可考虑暂时执行监外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的犯罪分子、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无法独立生活且其行为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人士,皆可以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尽管同样符合申请监外执行的各项条件,但是否能得到同意还需由法院进行评估和决策。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形成潜在危险或者存在自我伤害可能性的罪犯而言,并不建议将他们纳入到保外就医的名单之中。此外,罪犯要想获得保外就医的资格,必须接受省市级政府指定医疗机构的全面身体检查,并且该机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此后,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罪犯提出的保外就医请求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裁定。如果罪犯在获得监外执行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且没有经过立案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将依据法律程序对此类状况进行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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