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债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前提下,享有权利将其享有的债权的所有权或一部份的权益转让至第三方。 然而,当出现以下特定情况时,此项权益转让则被禁止实行: 首先,依据债权特性而无法进行转让;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明确协议不得转移此类权益; 最后,受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不能实施权益转让。 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性质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该协议对外无效力,仅能约束契约各方,但该意识的表达并不能防止善意第三者因不知情而被迫接受; 另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金钱性质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那么这一约定也只能为当事人内部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同样无法对不知情的第三者起到保护作用。 当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让时,若是没有告知债务方,则该次权益转让对债务方而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其通知不能被撤回,除非经过受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是谁 在债权转让以后,原本属于债务人和受让人间的诉讼主体将发生改变。在涉及到债权转让行为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通知的义务,被视为决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的关键环节。若相关人员未能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而言便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进而在引发诉讼时,只有在债权转让完成且原债权人作为诉讼主体其地位适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展开适当的诉讼活动。而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将自身所负有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后者名下的行为。据观察,此种第三者通常被称为承担人。关于债务承担的根本性质,实则反映为债务人试图转嫁其应负义务的行为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享有合法权利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然而在此过程中亦存在以下严禁实施的条件:首先是债务的特质决定了它不宜转让;其次是如果双方在相关文件或者法律条款中有清晰规定禁传债权,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第三种情况是非金钱性质的债权转让无法影响到那些对此毫不知情的第三方;最后,关于金钱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答案是只能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事先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如若未能做到这一步,则对债务人的影响将被视作无效。当债权转让已经得到了有效通知后,这种转让通常不能被撤销,除非收到利益的那一方给予了应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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