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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抢夺罪数额标准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浙江省抢夺罪数额标准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浙江省抢夺罪量刑适用缓刑吗

在符合缓刑适用标准的前提下,对于构成抢夺罪的嫌疑人来说,是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的。

首先,对于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同时也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并且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便可考虑给予缓刑的判决。

其次,对于其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考虑给予缓刑的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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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8: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