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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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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

  1、主体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委派的其他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执行公务的,村委会如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里主要看他协助的是公务,还是集体事务。

  总之,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以公务论,而不以身份论。

  、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承包、租赁、临时聘用人员,规定在刑法382 条第2款,此类人员属于特别规定,不适用于本章其他犯罪。

  、对象:公共财产,但要注意刑法第 91 条的规定,对公共财产扩大化,并非是纯粹的公共财产。

  注意:在判定贪污罪时,主要看主体就可以了。例如:某甲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派到该出资企业代表国有股控股的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出资企业的资产50万据为己有,甲构成贪污还是挪用公款?这里只要看主体,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是贪污罪,即便这里50万中极大部分是非国有资产。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若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环境的熟知,不构成贪污。例:甲是一国有公司会计,乙是同一公司的出纳,一天,甲看到乙下班后忘记锁上抽屉,甲深夜进入办公室,将乙抽屉中3万元现金悄悄的拿出来,放在垃圾娄里,然后伪造了盗窃现场,问甲构成盗窃还是贪污?此时,甲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环境的便利,行为也达到了既遂,所以应当认定为是盗窃。

  注意刑法第394条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这是贪污罪的一种特殊表现。

  二、挪用公款罪,注意归个人使用的理解。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非营利活动,要求3个月以上没有归还。

  ( )客观表现

  1、将公款挪给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3、以单位名义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但要从中牟利的。

  ( )对象——“公款,不只限于货币,也包括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也是挪用公款;但是挪用非特定款物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是违纪行为。

  ( )挪用未用的,既遂,挪用即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若挪用人仅仅知道是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而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因受贿而挪用公款,依照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挪用公款进行赌博,数罪并罚。

  (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所有权,这里要注意区分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如果是客观上不能还,例如炒股全赔了,是挪用公款罪,这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犯从重处罚;如果是主观上不想还,例如:挪用公款后,纪检找他谈话,他不归还,这时就转化为贪污罪,根据《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转化为贪污。

  三、受贿罪,注意受贿的行为方式

  ( )贿赂,包括物质性利益(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 )行为方式:主动索贿、被动受贿、斡旋受贿( 388 条)、商业受贿( 377 条)、事后受贿。

  ( )以财物收受为既遂未遂的标准,而不看是否谋取了非法利益。

  ( )罪数,因受贿进行违法犯罪,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并受贿的,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即主官员犯罪中仅是司法人员枉法裁判,才会从一重)。但是因受贿而挪用公款的,数罪并罚。

  四、行贿罪,重点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 )犯罪目的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主动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被动受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在被动行贿(索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必须要得到才成立犯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389条,这里不理解为自首)

  ( )单位行贿的,但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转化为(个人)行贿罪。

  五、介绍贿赂罪,注意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向国有单位整体介绍、向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介绍,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惩罚拒不说明行为,即有说明义务而不说明。如果在判决后才发现财产真实来源的,这时,巨额财产是犯罪所得的,按照漏罪处理,数罪并罚,原判决不撤销;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原判决也不撤销。

 

贪污贿赂犯罪相关词条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斡旋受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种受贿即为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收受贿赂、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利用同事或上级实施。

  • 共同受贿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明,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贪污受贿

    贪污受贿是指工作人员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从职务上滥用职权,不正当地占有公款、财物,或者以受贿行为,收受实物、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以便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一种恶性腐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正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 单位受贿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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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