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约定补偿经济金是否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协议约定补偿经济金是否有效 在离婚协议之中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往往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是此种行为必须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倘若这些协商均是由双方自主决定,没有任何欺诈、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介入,并且也没有触犯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道德规范,那么这种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以实际例子来说明,如若在婚姻期间某一方面为了支撑家庭从而选择牺牲自身的职业发展机会,那么在离婚之时,另一方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便是合情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属属于转让吗? 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中对于股权有所约定,并未涉及股份的实际转让事宜,仍需要前往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而关于股权的具体处置方式,因具体情况的差异需要展开分析和审慎处理: 首先,如果协议签订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公司股东,那么这种状况下股份构成了可转让的权利。 其次,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非公司股东一方,则可按照如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理: 第一,检查公司的章程是否有明确的说明或者是规定,遵循公司章程的指引来决定。 第二,若章程序没有对此事作出规定,应该经过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所支持的意见。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传达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其他股东在接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如若对股权转让未有任何回应,将被认为是默认了该项转让。 另外,倘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不同意此次转让,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必须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否则,他们将会被视为默认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能否诉讼变更 在特定情况之下,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过高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整或改变。 具体来说,假如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失去工作、身患疾病等等,这些都使得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变得过于沉重,并且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就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并调整抚养费用的金额。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会全面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仅仅是支付方主观地认为抚养费用过高,但是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们的观点,那么他们的变更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中支付经济补偿需符合特定条件:双方自主决定,无欺诈、威胁等非法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例如,婚姻期间一方牺牲职业发展机会支撑家庭,离婚时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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