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哪些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在诸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首先,当涉及到投保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需进行健康状况告知的各类保险产品时,若被保险方未能诚实遵循告知义务,或是存在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之行为,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赔偿款项。 其次,当保险事故发生在等待期间内,例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通常会设定相应的等待期限,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未满足理赔条件,例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许多疾病并非仅凭确诊便可获得赔偿,部分疾病还须达到特定状态或完成特定手术后方可获得赔偿。 最后,如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被触发,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情况保密协议无效 尊崇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指引,在签署保密协议之后,贵司应依法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提供适当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若在终止劳动关系后,雇主未能在合约期限内按时给予员工此项补偿,则此类保密协议条约将自动失效。 另外,按照保密协议的要求,我们有必要清楚地注明保密期限。 一旦保密期限届满,该保密协定便自动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宜。 对于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而言,雇主有权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设立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有权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其发放相应经济补偿。 然而,倘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自觉按照约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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