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父母赠予的钱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一、父母赠予的钱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关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倘若赠与行为发生在一方结婚前,则被赠与财产将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后,那么这类财产将会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明这些财产仅供受赠者单方面持有,否则都应归入婚后个人财产范畴。

同时,法律规定配偶应该对彼此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其次,对于合法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它存在时间上的限制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在结婚证颁发后,直至婚姻关系解除之前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各类收入,例如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投资回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还有遗产继承以及赠与得到的财产,方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夫妻二人分居或者异地生活,无论该财产是由任何一方单独掌控和使用,还是两人共同保管,只要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比如工资奖金之类。

这部分财产,是最为复杂也最难以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赠予的房产老人死后属于遗产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屋是已故老年人遗留下的遗产。当被继承人——也就是那位逝去的老年人生前并没有留下合法合理的遗嘱时,其财产将基于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继承程序展开分配。这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由他/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老年人的父母(如果他们仍然在世的话)、合法伴侣以及子女(无论是婚姻所生的,私生子,领养的孩子还是形成过抚养关系的继子继女)来分割。

其次,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必须要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在生前所负担的债务、税费等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的偿还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若存款超过额度,遗嘱人可选择自行偿还。但是,若继承人放弃接纳遗产,则意味着他/她不再需承担债务及税费等相关款项的清偿责任。

第三,遗产法定分配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留给那些生活困境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更多的财产。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前给予主要赡养责任的继承人,他们有权得到相应的多份遗产;而假如有提供扶养条件且具备扶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职责的情况,那么他们就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甚至会被进一步削减或剥夺。

此外,对于丧失丈夫的媳妇或女儿而言,如果她们在公公婆婆或爷爷奶奶面前从事着主要的赡养工作,那么她们也可能获得较多的遗产份额。

接着说到,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幸早于被继承人离世,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便可行使代位继承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代位继承通常仅限于继承属于其先死亡子女应该获得的那部分遗产。值得一提的是,遗产分配过程中,还需预留胚胎的财产份额。倘若在婴儿出生后发现是死胎,则能够通过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妥善处置。

最后,所有的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协商。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让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继承人向其他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进而取得此笔资产的独立拥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首先,关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倘若赠与行为发生在一方结婚前,则被赠与财产将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后,那么这类财产将会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明这些财产仅供受赠者单方面持有,否则都应归入婚后个人财产范畴。

同时,法律规定配偶应该对彼此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其次,对于合法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它存在时间上的限制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在结婚证颁发后,直至婚姻关系解除之前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各类收入,例如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投资回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还有遗产继承以及赠与得到的财产,方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夫妻二人分居或者异地生活,无论该财产是由任何一方单独掌控和使用,还是两人共同保管,只要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比如工资奖金之类。

这部分财产,是最为复杂也最难以界定的。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2 17: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