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立案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行贿罪立案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的立案基准主要在于其谋求不当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财务的行为。 此外,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若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大额财物,或赠送回扣、手续费等情况,亦应视作行贿论处。 然而,倘若因受人胁迫而赠送财物,且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此种情形便不构成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一万元吗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为了谋求不当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贿赂,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者; 第二种,尽管贿赂金额未满人民币三万元,但采取了向三个或更多公众对象实施行贿行为的行为; 第三种,将本应属于违法获得收入的部分用于行贿的情况; 第四种,借助向公务人员行贿来谋求职务提升或者职位调动的行为; 最后一种,还包括其他依法定义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明文要求,对行贿犯罪进行立案议定的核心关键乃在于行为人行径中谋求不合法或者不应得到的利益,并且向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赠予了相应财物。同时,在涉及到与国家有关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有悖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行为,例如向国豕公务员赠送巨额财产,或者向其支付回扣费用以及各种手续费用等近似的情况,我们也应当将这种行为视作行贿行为予以认定。然而,如果行为人为被迫所为,即在赠送财物此事上并非出于自愿,而且并未从中获取到任何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够被判定为构成为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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