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医方应当尊重,患者据此有医疗选择权。医方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概言之,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但不宜告知患者的(仍应告知其家属)除外。
问题 |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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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的概念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知情同意权的主体1、成年患者本人。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需要保护性医疗的患者。按照《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原则和有关医疗服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年满18周岁神志清楚的病人,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2、法定代理人。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4条的规定原则,对未成年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双亲。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清的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是配偶、双亲、成年子女及他近亲属等。 3、委托代理人。适用于自愿将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患者。《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在医疗服务中,常有患者通过口头委托的形式,委托所在单位帮助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夫妇。适用于有关计划生育诊疗的情形。2001年12月29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笔者认为在涉及有关计划生育诊疗的情形中,应有患者夫妇双方签字认可,以避免医疗纠纷。 5、医院领导。适用于无患者关系人在场而需要抢救的患者,医护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医疗机构领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四、知情同意权的表达方式1、口头告知。一般是用于门诊检查、病房检查,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查,手术过程中遇有紧急或许要及时变更情况、抢救过程中实行紧急措施、医学教学过程等情形。但是事后临床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忠实、详细的进行记录,作为医学证明材料。 2、书面告知。从原则上说,所有医疗服务应当尽可能采用书面告知形式。但一般适用于手术通知、输血通知、特殊检查通知、特殊医学教学需要、终止治疗或放弃治疗通知等情形。符合国际化要求的书面告知应当包括充分的相关信息,例如:需要进行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实施这种服务的必要性和基本方法,尽可能采用资料概率说明存在的风险性、患者理解和同意的承诺表示签字内容。 3、行为认可。虽然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初始阶段未给予告知或充分告知;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知晓或应当知晓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没有提起异议,持续接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认为患者行使了知情同意权。 4、阅读医院的公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治疗效果、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患者 五、知情同意权的条件知情同意权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对于患者来说,知情、同意权包含以下条件: 1、病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方遇到具有超出预料伤害结果的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治疗手续,患者方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强迫、控制或操作。 2、病人具有合法同意的权利,如果是未成年人,未得到成年人、限制民事责任人做出的同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必须由其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同意。 3、病人对做出明智的决定得到充分的理解。知情同意的关键存在三要素,即告知、理解、同意。如果病人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做出的决定自然具有争议性,也是引起医疗纠纷的要素之一。 4、病人有做出决定的充分认识能力,知情同意权的基础是医方服务人员必须对病人提供适量的正确的信息,帮助病人充分的理解。只有这样,病人的认识能力才不会受到损害或破坏,才能实现充分的认识,充分的理解之目的。 六、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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