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刑事拘留后能否办理取保候审,须根据个案详情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该法条所列举的任一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身患严重疾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等,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则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存在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则取保候审申请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因此,能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特质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还可以调解吗 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及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羁押之人有权寻求与受害方进行和解谈判,以期获得对方的宽恕与谅解。 然而,由于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环节,这是依据相关法规仅能针对民事权益部分进行协商调解的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则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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