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 房地产抵押登记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房地产抵押担保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主债权,亦被称为原始债权、基本债权,无疑这是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核心要素; 其次,利息也是至关重要的部分,既包含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利息,也涵盖了双方约定的利息; 再来,延误利息,这种利息产生于借款方延期履行债务之时,因为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附属权利,无需经过双方特别的约定或注册登记,即可归入到我们所讨论的房地产抵押担保范围之内; 第四点,违约金,它是指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如期履行责任,那么他将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带有惩罚性质的或补偿性质的金钱; 接着,损害赔偿金,它是指当借款方未履行原本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者没有尽职履行债务,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时,他需要向对方支付的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额作为赔偿; 最后,我们要讨论的是追索抵押权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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