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的概念及特征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特征是: 1、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 2、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关于合同变更所产生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更改后的合同将会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这些都是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遵守的规则; 其次,合同变更的效力具有前瞻性,即仅对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未来行为效,而不能追溯及影响到原合同生效后直至修改之前的那段时间; 最后,在合同变更之后,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因为这个变更而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认定与处理。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其它的效力也值得我们关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概念是: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特征是: 1、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 2、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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