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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的能不判刑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的能不判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载明的第十六条内容,若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存在本章条款所列举的任一情形,均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已被追究的此类情况,则应撤销相关案件,或者宣布不起诉,或终止审判以及宣判无罪。

这也表明了,在刑事拘留阶段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便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有可能避免被判处刑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所有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都能够免于判刑,最终是否会被判刑仍需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款项明确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有资格享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已经被起诉并启动调查程序的案件也存在被撤销或者不起诉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拘留人员均可以获得无罪判决的宽恕,刑罚裁决仍然需要基于全面且深入的案情分析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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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5: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