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罪明文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中,其核心内容是以非法占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在签署以及履行各类商业合同的整个流程当中,故意采用插科打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精心策划构架虚假情势或隐匿真实证据等手法,从而诱骗对方当事人落入陷阱,获取其价值较高金额的财产。 根据法律条款,以下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行为可以被评估并确认为合同诈骗罪:首先,以虚构的公司实体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来签署合同; 其次,使用伪造、篡改、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物; 再次,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 此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最后,以其他各种方式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常见情形包括: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履约;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以及其他诈骗行为。 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下四种行为均有可能触及到寻衅滋事这一刑事犯罪范畴内: 首先是无视他人尊严与权益,肆意进行暴力行为,情节恶劣者; 其次是蓄意进行追逐、拦截以及辱骂等恐吓之举,情节恶劣者; 再者是蛮横地强制对方接受某物或者占有某物,情节严重者; 最后则是在公共场合故意煽动秩序混乱,造成社会安宁局面极其严峻的情况发生。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哪些行为可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定义,即行为人为牟取暴利而明知是毒品却仍进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进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在实际事件中,以下几种常见的行为可以被归类为贩卖毒品罪:1.有偿转让毒品,这其中包括了买卖、交换以及以毒品作为债务偿还等方式;2.用毒品来交换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服务;3.以贩卖为目的而进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4.在中间环节介绍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不论是否从中获取利益;5.运输和携带毒品并且意图将其贩卖出去。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贩卖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上所述的相关行为。此外,无论贩卖的毒品种类和数量如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常见情形包括: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履约;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以及其他诈骗行为。 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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