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
问题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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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界定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 “同居”。 这里所指“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解释为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界定 首先,“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 这里所指的“双方关系”,显然既包括双方的同居关系,又包括双方在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因为双方在同居前存有不正当关系是发展到双方同居的基础。而这种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如何,可用以判断双方对后来的同居是否持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主观追求。同居前不正当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越稳定,越能表明双方的同居是他们在主观上有这种追求始然。 如果某人与婚外某异性在固定的场所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还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同居的两年前就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并有姘居行为。这就表明双方的同居是在同居前已有较稳定的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追求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基于这一事实,即便他们实际同居的时间并不长,也理应认定他们已构成“同居”关系。 其次,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达到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还存在一个如何选择比较对象的问题。如果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持续、稳定的夫妻生活相比,这种同居持续了一年都不能算长;反之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男女双方的通奸关系和姘居关系相比,这种同居即便不到一个月也不为短。显然《解释》中关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是与后一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的。 再次,笔者注意到在《解释》起草中,曾“有人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即可认定同居”。对此《解释》未予采纳,同时有些地方法院就此作出的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可见仅以时间的长短来判断是否构成“同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的。 四、文章赏析浅议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与认定摘要:为保障婚姻家庭法的贯彻实施,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明确作出了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远远多于法律重婚,并且事实重婚在表现形式上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他们两者的唯一区别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把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作为区分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唯一区别已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以及满足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需要完善在这两者的认定上的一些标准。 关键词:事实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 为保障婚姻家庭法的贯彻实施,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明确作出了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较难区分,不仅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区分,还涉及到有法律对合法婚姻和婚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更为明确可行的认定和区分,来更好的保护合法婚姻和婚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以及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与构成要件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一人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认定其是否构成重婚,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以区别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就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作为构成事实婚姻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将其作为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首先,存在着同居生活的事实。至于时间的长短在所不问,它只是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婚意的一个外在标准。其次,这种同居生活的事实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一禁止性规定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有上升的态势,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 二、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有相同点,也有重要的不同。二者的相同点为:二者的主体都是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者,二者的当事人之间通常都有共同的住所,有稳定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不同点为:前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后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事实重婚行为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但由于违法情节与后果不同,二者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的区别。事实重婚会产生三项民事后果:(1)事实重婚不具有婚姻法的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2)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3)是在离婚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重婚者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包括;一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二是在离婚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较难区分,因而特别要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我们既要保护夫妻中的无过错方,使他们心理得到安慰,同时也要适当的处理好这些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三、以夫妻名义作为两者之间唯一区别的不足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事实重婚,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也有上升的态势,这些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甚至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引起社会重视,坚决予以取缔。然而把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作为区分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唯一区别已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以及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虽然有许多人会更好的遵法守法,但也会存在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规避法律。既然认定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唯一区别是二者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二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重婚,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行为人主观上有抛弃前婚,而与他人一起生活的目的,并有同居的事实时,当事人会选择不对外以夫妻相称,而在家里还是以夫妻相待。这种行为对前婚家庭和社会的伤害并不比事实重婚带来的伤害少,而处理的结果却不一样,这样就导致危害家庭和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 2.“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生活方式不断改变以及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难以认定。首先,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成员,尤其是夫妻双方并不是像过去一样与集体一起生产劳动,而是单独从事各自的工作,并且家庭与工作单位联系不大,只要其自己不承认,工作单位难以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其次,现在大多数家庭居住的房子都是独立的套房,邻里之间交往也没有以前那么密切,并且现在未婚同居现象增多,所以周围邻居也难以认定他们为夫妻关系。 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间接的默认了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如行为人一方带与其同居的一方和自己的朋友交往,大家心知肚明而不用明说其为夫妻。 以上几点事实都表明仅以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作为区分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唯一区别存在缺陷,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区分和认定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应该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意愿及客观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不容易认定,我认为在区分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应该有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比如说如果根据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好判断则应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满一定期限,以此认定为事实重婚。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在认定事实上夫妻关系时,宜斟酌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的主观意愿及客观事实,并参考一下事项妥当认定: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及其动机,共同生活费用的多寡及其负担;性生活的次数及其频繁程度;有无共同子女;彼此间的互动关系;其他足以认定有一般夫妻生活的事实。 我认为我们区分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他人同居也可以借鉴一下台湾地区关于事实上夫妻关系的认定,在行为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不好认定时,还应该结合各种迹象来认定,这样不至于使行为人浑水摸鱼而逃脱法律责任,达不到我国婚姻法倡导的一夫一妻制的初衷。 在时间的认定上,我认为行为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满两年以上就可以认定其为事实重婚,这是因为当事人主观方面的事实不好认定,但是可以通过他们居住时间的长短来认定,可以更好的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利益,消除这种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坚决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近些年来,大部分学者对于事实婚姻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他人同居的认定研究的却很少,但是这一认定关系到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切身利益,心理上承受的压力和打击,如果法律不能很好的解决给他们一个交代,他们的不满的情绪就会造成家庭生活的不幸福和社会的不稳定。并且这些现象有上升的趋势,如果我们进步一步完善二者之间的认定标准将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倡导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现状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卓冬青、刘冰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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