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血缘群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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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人类的早期婚姻形态。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这种婚姻是在家庭内部,一群直系与旁系的兄弟姐妹互相通婚。典型的形式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姐妹,也互为夫妻。在亲属称谓上,无母系父系之分,祖父与外祖父、姑母与舅母等都用相同的称呼。它排斥了祖辈与孙辈、父母辈与子女辈的通婚,较人类原始的杂婚状态要进步得多。这种婚姻现已绝迹。但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夏威夷群岛上还看到了一些残迹。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又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据此,血缘群婚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况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同一集团内部则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与血缘群婚相适应的血缘大家庭,其实是一概低级的有纵向两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一个群体,即是一个血缘大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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