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纠纷 |
解答 |
一、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关于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实际上它是承包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益。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准时付清工程款项,那么承包商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催促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工作。 如果发包方最终没有按期履行义务,除了因为建设工程项目本身性质不适宜进行折价或是拍卖之外,承包商还有两种自救途径,分别是和发包方谈判以达成工程折价共识,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工程进行合法的拍卖流程,对于这些经过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商有资格优先获得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优先权的实现需满足以下五个重要的法律要件: 首先,发包方必须暂缓支付尚未到期的工程款项; 其次,这项权利仅局限于因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工程价款; 再者,承包商行使优先权时的对象必须是其实际承包并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无需等到整个工程完工; 第四,此类优先权的行使并不需要等待建设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最后,法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本无须办理任何形式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关于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实际上它是承包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益。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准时付清工程款项,那么承包商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催促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工作。 如果发包方最终没有按期履行义务,除了因为建设工程项目本身性质不适宜进行折价或是拍卖之外,承包商还有两种自救途径,分别是和发包方谈判以达成工程折价共识,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工程进行合法的拍卖流程,对于这些经过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商有资格优先获得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优先权的实现需满足以下五个重要的法律要件: 首先,发包方必须暂缓支付尚未到期的工程款项; 其次,这项权利仅局限于因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工程价款; 再者,承包商行使优先权时的对象必须是其实际承包并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无需等到整个工程完工; 第四,此类优先权的行使并不需要等待建设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最后,法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本无须办理任何形式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实际上它是承包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益。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准时付清工程款项,那么承包商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催促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工作。 如果发包方最终没有按期履行义务,除了因为建设工程项目本身性质不适宜进行折价或是拍卖之外,承包商还有两种自救途径,分别是和发包方谈判以达成工程折价共识,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工程进行合法的拍卖流程,对于这些经过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商有资格优先获得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优先权的实现需满足以下五个重要的法律要件: 首先,发包方必须暂缓支付尚未到期的工程款项; 其次,这项权利仅局限于因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工程价款; 再者,承包商行使优先权时的对象必须是其实际承包并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无需等到整个工程完工; 第四,此类优先权的行使并不需要等待建设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最后,法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本无须办理任何形式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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