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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不成立是否立案
分类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解答

一、强奸罪不成立是否立案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定义,构成强奸罪需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如若缺乏这些关键手段,或者相关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此类行为确实实施过,则有可能导致该犯罪行为的认定出现困难。

在此种情形之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有权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此案。

若案件已被立案调查,也应依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不成立多久能结案

在中国,对于触犯强奸罪的罪犯进行刑事审判,通常需要在法院接受立案并展开调查之后经历两个月的时间,最长则不能超过三个月。但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有民事诉讼的强奸案件,亦或是遇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经过法院上级机构的批准,可以在原有期限上再予以延长,最长期限为三个月。若仍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定义,构成强奸罪需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如若缺乏这些关键手段,或者相关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此类行为确实实施过,则有可能导致该犯罪行为的认定出现困难。

在此种情形之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有权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此案。

若案件已被立案调查,也应依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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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