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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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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案例分析

怀孕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2004年Vivian应聘进入一家大型的外资企业工作至今,公司工资待遇不错,工作竞争也很激烈,Vivian自己非常珍惜这次机会,也经常主动加班加点。2006年,Vivian由一名普通员工晋升为部门主管,付出的努力得到认可,Vivian更加努力,加班也更频繁了。  
   今年九月,Vivian突然觉得精神状况有点不好,工作也有些力不从心,去医院检查,医生说Vivian怀孕了,还说因为劳累过度,胎儿不稳,需要好好保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Vivian放慢了工作步伐,不再像以前那样拼命了。公司领导发觉Vivian的变化,经了解得知Vivian怀孕后,说Vivian目前的状况不适合这个岗位,有意将Vivian调到普通岗位,工资待遇也会随岗位变化进行调整。一想到努力化为泡影,一切都要回到原点,Vivian很不甘心。公司是否能这样做?都说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到底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有很多特殊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上述这些规定,公司现在不能任意调整Vivian的岗位、降低Vivian的工资,而且在Vivian以后的产期、哺乳期间,公司同样也不得随意调岗降薪。
    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还有很多,比如女职工孕期内按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如果恰逢工作时间,则该时间应算女职工正常出勤。孕期内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夜班劳动,而且还应给予这样的女职工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符合条件,单位应批准请产前假,产前假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等等。具体可看上面提到的几个《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词条

  • 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或者单位没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员工要求单位之间支付工伤待遇的纠纷。

  • 劳动劳务

    劳动劳务,劳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劳务,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 绩效

    绩效,是企业考核员工的一项制度,包括被考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该单位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及管理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重点努力的方向。

  •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参考《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是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因人事或工作调动所产生的的纠纷。

  • 工伤申报

    工伤申报,是指单位员工发生工伤,单位为受工伤员工向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进行申报工伤,以为受工伤的员工申请工伤待遇。

  • 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每月发放多少工资及有什么劳动保障和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

  • 工伤认定时效

    工伤认定时效,是指发生工伤后,企业为受工伤员工申请工伤的时效期间,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

  •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企业工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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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