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房产证只写一个人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房产证只写一个人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有房产证仅记载一方姓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当婚后购买房屋,然而产权证仅有单方面姓名之时,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若此房产乃是由一方父母为其子女生意出资购置并登记于配偶一人之名下的话,则即便产权证仅仅显示一人名下,此间房屋也仍然应当被视为夫妻单独所有的资产,而并非夫妻共有财产。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二人为购房共同支付款项的话,那么即便是产权证上仅有一方的名字,此房屋亦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有权对此提出所有权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本律师在此为您详细解析,夫妻房产证书可完全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既可填写其中任何一方的姓名,亦可记录夫妻双方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涉案房产的归属进行过清晰明了的约定,那么无论房产证上仅出现夫妻中的哪一人的姓名,此房产均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是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中所阐释的原则的。 然而,若涉案房地产系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的子女名下,那么便可以推定此房地产应属于依照各方父母所出资金额比例享有相应份额的共有财产,除非夫妻双方面另有特殊约定。 关于上述问题,有必要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立、变更、转让以及撤销,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经过合法登记才能发生实效; 反之,如果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此类行为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尚另外规定了例外情形。 此外,还有一种特别情况,那就是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要求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单独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房产证加名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房产证增设共有人姓名所引发的争议处置方案,需要依据实际情境进行判断和选定。首先,倘若某处房产是由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前个人投资购置的,那么在结婚后的某个阶段,另一位配偶提出增设其名字的请求,就必须要考虑到该房产所有权人的主观意愿。如果所有权人同意增设共有人姓名,这通常被理解为对另一半的赠予行为。然而,如果双方对于增设共有人姓名的事宜已经达成了明确的约定,例如在婚前或者婚姻期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有所规定,那么就应该根据这些约定来进行处理。当因为增设共有人姓名的问题而引发争议,且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全面评估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在购房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婚姻持续期间等多方面因素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在处理这类争议的过程中,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显得尤为关键,例如购房合同、出资证明、婚内协议等等。 婚后购房,房产证仅登记一方姓名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若房产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配偶名下,则视为单独所有。但如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即使只登记一方姓名,也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提出所有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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