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一年内是否需要退还三金 |
分类 | 婚姻家庭-彩礼 |
解答 |
一、离婚后,一年内是否需要退还三金 在刚步入婚姻殿堂不久的情况中,或者由于有一方以财物相求导致另一方经济状况出现困难的情形下,本着公正可观的态度,可以适当考虑进行财物返还。 而对于已经完成了合法婚姻程序,但还没有进入同居阶段的夫妇来说,无论是由哪一方或者是双方所接受的赠予的礼品或者是金钱,都应该被视为属于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这类财物应当根据其来源和数量等因素来进行合理的切割分配。 同样地,对于那些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但是还未有共同居住生活经历的夫妇而言,他们所收到的礼品和金钱也应该被视为共同财产。 在这些财物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到财务来源以及财物数量的实际情况,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估与分割。 同时,双方各自出资购买并独立使用的?成就,按照普遍规律和法律原则,它们都应当归属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离婚后,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如何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擅自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者故意伪造婚内双方债务以图谋侵吞对方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环节上,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从而给予其相应惩罚措施,例如适当减少或不予分配其应得份额。 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察觉到上述违法行为的存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重新对这段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新婚夫妇或由于财物因素而陷入经济困境之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进行财物的返还。然而,对于已经结婚却并未居住在一起的夫妇之间所赠送的任何财物,包括礼品和资金等,都应当被视作是双方共有的财产,依据其来源以及数量原则上进行公正平等的分割。这一规则也同样适用于那些还没有开始共同生活的夫妇们。在处理关于财物的问题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实际的来源和数量,个人出资购买并且独立使用的物品则属于各自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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